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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聚焦生态文明建设 倾情守护美丽家园

时间:2024-04-13 09:39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164

今年6·5世界环境日,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旨在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当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和危机仍然存在,并与每个人密切相关。身处同一个“地球村”,保护环境,我们责无旁贷。

近年来,宁德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上持续发力,通过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监督等,积极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风气,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下面来跟小编看看,宁德市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典型案例:

污染环境危害大严厉打击理应当

林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将从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等地运来的“铝灰”倾倒堆放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唐头洋原纵五线钢筋场的河道边、牛舌洋仓库外的河道边,因“铝灰”散发出刺鼻的碳氨气味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引发村民不满,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10月中下旬,雇佣钩机将上述“铝灰”就地填埋。经鉴定,填埋于上述两处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净重量计2679.66吨。经评估,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处置本案危险废物的费用合计564.1861万元。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2022年8月12日古田具检察院向古田县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古田县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承担污染环境造成国家损失560余万元人民币。案件下判后,古田县检察院组织各职能部门召开危险废物处置协调会,推动涉案危险废物完成无害化处置。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黄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2月15日至9月14日,黄某某在福安市罗江街道樟港村外侧田头鼻租用他人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工人从事废矿物油桶铁皮清洗加工业务,并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外无防渗漏措施的沉淀池沉淀后排向厂区外侧的水沟,产生的废渣被堆放在厂区周边。2017年9月14日,该厂在进行铁皮清洗加工过程中被行政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尚未清洗的废矿物油桶铁皮108.48吨,已清洗的成品铁皮9.72吨。

(转运废矿物油桶铁皮)

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法院提起公诉后,经福安市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430余万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9.72吨成品铁皮予以没收,将罚金、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对没收的涉案财物的处置收入上交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黄某某消除未依法处置的98.48吨含废矿物油桶铁皮及产生的废渣对环境造成污染危险的民事责任。在福安市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督促黄某某及时依法处置剩余的含废矿物油桶铁皮及废渣。

(转运废矿物油桶铁皮)

烧山毁林尝苦果资源破坏严打击

范某某失火案

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寿宁县清源镇一村后门山农地里,为种植马铃薯,用打火机点燃农地园坎的枯草燃烧,不慎火势蔓延至上方山场,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造成山场过火面积1822亩,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寿宁林木资源概图)

寿宁县检察院向寿宁县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寿宁县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80余万元;按照林业行政部门的作业设计方案要求,对358亩受损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修复,如不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44009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4000元;并在寿宁当地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范某某失火案庭审现场)

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9年4月份,为非法开采海砂牟利,刘某甲租赁自卸砂船并改装成吸砂船,刘某乙、杜某某各投资10万元入股。其中,刘某甲负责联系海砂销售,刘某乙负责船舶日常管理和代发工资,杜某某担任船长。同年6月13日和11月,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甲安排刘某乙、杜某某先后4次驾船前往台湾海峡西犬岛海域盗采海砂。经鉴定,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总计16136.67吨,价值人民币301568元。

(非法采矿)

福鼎市检察院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福鼎市法院经审理,以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刘某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非法采矿)

物种保护应重视生态平衡才幸福

郑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罪名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某、郑某甲(均另案处理)在福鼎市白琳镇翁江村小溪自然村一水田养殖小龙虾,为防止小龙虾被鸟类捕食,三人架设5张捕鸟网,致使28只野生鸟类撞网死亡、1只领角鸮活体撞网(领角鸮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猎捕物生态总价值计人民币19300元。

(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领角鸮)

福鼎市检察院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福鼎市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令郑某某赔偿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93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福鼎市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此外,福鼎市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乡镇养殖户大量采取传统架网方法保护水产免遭啄食,给野生乌类带来巨大的生存安全隐患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在拆除网具或改换小孔硬质网具、降低网高寻找新型物理驱鸟技术并加强普法宣传等方面达成共识,推动同向发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缴获的猎捕工具)

柘荣县检察院督促整治清除外来物种入侵危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10月,柘荣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医药物流园区交易中心内绿地草坪内,生长着外来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已成蔓延之势。该花别名“黄莺”,是菊科一枝黄花属植物,原产于北美,于1935年作为观赏植物被引入中国,繁殖能力强、传播范围广、生长迅速,能抑制其他生物生长,会破坏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威胁生物多样性,严重的将导致本地物种局部灭绝,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加拿大一枝黄花”蔓延生长)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经现场勘察、咨询专家、询问当地群众、查阅《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等资料的方式,查明该物种系“加拿大一枝黄花”及危害周边其他物种的事实,随即启动诉前磋商程序,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进行磋商,形成整治方案。督促被监督单位联合开展整治行动,通过手工拔除并彻底根除其根状茎的方式,彻底清除绿地里所有的“加拿大一枝花”,将拔除的该花进行安全集中的焚烧,并对发生地全面喷施相应的除草剂,在案发后48小时内完成对该物种科学除治。同时,推动组建巡查小队,进一步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辖区生态安全保护。

(“加拿大一枝黄花”被即时、全面、科学除治)

水域污染强治理幸福河湖共建设

屏南县检察院督促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浮莲防治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屏南县检察院在对双溪镇水库养殖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时发现,双溪镇土名“火烧塆”河段河面被大面积的水浮莲覆盖,覆盖面积呈扩大趋势,且大面积腐烂,导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严重。

(河面水葫芦蔓延)

2021年2月,屏南县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磋商函,督促多个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共同全面清理腐烂水浮莲及垃圾,切实保障河流水质及行洪安全。同年4月,案涉地点水浮莲已全部清除。2023年3月,宁德市检察院、屏南县检察院前往案涉地点开展水浮莲整治“回头看”,确认该处水浮莲问题未再复发整治成效良好。

(水葫芦清除整治后)

周宁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牛蛙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周宁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牛蛙养殖场存在未备案使用耕地、养殖污水直排、养殖方式不当等问题,不仅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牛蛙养殖不规范污染环境)

为推动牛蛙养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周宁县检察院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关于周宁县牛蛙养殖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的专项报告,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呈报,县人大主任报告上作出批示。

(牛蛙养殖整改后)

2022年4月8日,周宁县检察院针对牛蛙养殖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各部门组织开展牛蛙养殖的专项整治活动,推动牛蛙养殖场全面完成清退。

蕉城区检察院督促履行水域污染防治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蕉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官昌、陈家洋、金涵等水库存在岸坡堆放废弃物、村庄污水直排入水、库区内有人员垂钓污染水质等问题,导致辖区内部分水库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库区垃圾堆放整改前)

蕉城区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现场实地调研,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行动,全面清理了库内垃圾、规排污口,改良了污水处理设施,加大了巡查执法力度,完善了警示警告标识。经过集中整治和常态化清理,官昌水库、陈家洋水库、金涵水库的生态环境面貌发生明显变化,水质明显改善,水源地生态得到有效修复。

(库区垃圾堆放整改后)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水资源污染防治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霞浦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盐田乡浦潭村有一处非法碎石场洗刷碎石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杯溪河道,污染河流水质和周边生态环境。

(碎石场违规排放污水)

针对上述情况,霞浦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联合拆除违建的碎石场。其后,霞浦县检察院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磋商会,推动夯实整改成效,助力杯溪流域生态保护。

(碎石场被拆除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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