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登記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效力之發生,係以登記簿所登載之資料為準。登記簿可分為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乃設於土地登記機關之法定簿冊,其內容可分為三大部份: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任何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地政機關閱覽或申請登記簿謄本。
目前並無明文定義出「大公」與「小公」的區別,一般坊間所謂「大公」泛指所有住戶全體共同使用分攤的公共設施,如屋頂突出物、大廳、門廓、地下避難室與樓梯間、法定停車位、機電設備室、水塔及公用遊樂空間等。「小公」則指當層樓的個別住戶使用分攤部份,如當層樓梯及電梯間、花台、露台及走道等。